患胆总管囊肿被拒赔,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赔5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某市法院审理一起少儿保险理赔纠纷。2022年12月,张某(化名)为其子小张(时年4岁)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附加险,主险保额8万元,含轻症保障(赔付30%保额)及少儿关爱金(额外30%保额),另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额2000元)。
2023年11月,小张被确诊为先天性胆总管囊肿(ICD-10编码Q44.400),接受腹腔镜下胆道重建手术,医疗费3.7万元(医保报销后自付2.4万元)。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属免责范围”为由拒付轻症保险金、关爱金及住院医疗费共计5万元。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疾病属免责范畴
合同明确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按ICD-10标准)列为免责事项,而小张所患胆总管囊肿属于ICD-10编码Q44.400的先天性畸形。
2. 手术非轻症保障范围
轻症条款约定“胆总管小肠吻合术”可赔,但排除“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进行的手术”,主张小张手术属免责情形。
3. 已尽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中“先天性畸形”等关键词已加粗,投保时已要求投保人签署《提示书》确认理解条款内容。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一)争议焦点分析
1.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 提示不充分:法院指出,保险公司虽对“先天性畸形”等词加粗,但未对释义条款(如ICD-10分类标准)进行显著提示,也未提供该专业文件的详细内容或通俗化解释。
? 说明不到位:投保人签署的《提示书》仅为概括性声明,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曾具体解释“先天性畸形”涵盖的疾病范围(如胆总管囊肿),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2. 疾病与手术的定性争议
小张接受的“腹腔镜下胆总管病损切除+肝门-空肠吻合术”符合合同约定的“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特征。尽管疾病属先天性,但免责条款因未生效不得适用,故手术应纳入轻症保障范围。
3. 如实告知抗辩无效
保险公司称投保人隐瞒先天性疾病,但法院认为:投保时健康问卷仅询问“是否患先天性疾病”,未要求提供儿童体检报告等,且保险公司未举证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免责条款无效: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2. 全额支持理赔:
? 轻症保险金:8万×30%=2.4万元
? 少儿关爱金:8万×30%=2.4万元
? 住院医疗金:2000元
合计赔付5万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两项裁判规则:
1. 免责条款提示须“实质化”
仅加粗关键词或要求投保人签署概括性声明,不构成有效提示。对ICD-10等专业标准,需提供具体内容并通俗化解释。
2. 先天性疾病并非绝对免赔
若免责条款因提示瑕疵无效,即便疾病属先天性,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警示意义:保险条款设计应避免“专业术语陷阱”,提示义务的履行需以投保人实质理解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