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甲状腺癌因未告知病史被拒赔,法院判续保条款有效赔付6万!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投保人唐某为妻子石某投保一年期重疾险(保额30万元),合同约定恶性肿瘤(不分分期)属于重大疾病。2020年起,保险公司续保条款更新:
1. 2020版:区分“恶性肿瘤-重度”与“轻度”,将TNM分期I期甲状腺癌列为轻症;
2. 2021-2024版:明确I期甲状腺癌仅按轻症赔付(保额20%)。
2024年6月,石某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pT3N1M0,I期),申请重大疾病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先天性心脏病史”为由解除合同。
二、拒赔理由
1. 未如实告知:
? 石某2024年住院记录显示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2019年投保时未在健康问卷中披露。
2. 疾病不符合重疾标准:
? 根据2024年条款,I期甲状腺癌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仅能按轻症赔付6万元(保额20%),非重大疾病30万元。
3. 续保条款合法性:
? 条款变更符合2020年《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已通过短信提示投保人。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1. 未告知心脏病史是否构成解约理由?
2. I期甲状腺癌应适用何种赔付标准?
判决理由
(一)解约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
? 续保=新合同:每年续保生成独立新保单,保险公司需重新履行询问义务。2024年续保时,保险公司未主动询问健康状况,故不得以“未告知旧疾”解约。
? 概括性条款无效:健康问卷中“是否患先天性疾病”属概括性询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此类条款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二)轻症赔付标准成立
1. 条款变更有效:
? 保险公司2022-2023年两次短信明确提示:“TNM I期甲状腺癌调整为轻症”,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2. 医学标准采纳:
? 石某所患I期甲状腺癌符合行业规范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按合同约定赔付轻症保险金6万元。
判决结果
1. 保险公司解约无效:合同继续有效;
2. 赔付轻症保险金6万元:驳回重疾理赔请求;
3. 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案例启示
1. 续保合同的告知义务重置:
一年期保险续保时,保险公司需重新询问健康状况,否则不得以既往未告知事项拒赔。
2. 条款变更的提示标准:
短信提示需明确具体变更内容(如疾病分级调整),概括性提示不构成有效告知。
3. 行业规范与合同条款的衔接:
法院优先采纳行业统一疾病定义(如TNM分期),确保理赔标准与医学进展同步。
本案确立的“续保独立性”原则,为短期健康险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敦促保险公司优化续保流程中的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