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为某单位退休职工,其所在单位为员工投保了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23年初,张女士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前往医院就诊,经系列检查后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生为其实施了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及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显示“子宫内膜癌IA期”,同时伴有多发子宫肌瘤及其他良性疾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明确其患有“子宫内膜恶性肿瘤”。 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病理材料未显示恶性肿瘤性质”为由拒绝赔付。
2018年3月,谭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附加险条款约定“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高γ球蛋白血症;血液中存在高水平自身免疫抗体(如ANA、SMA等);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临床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进展性、免疫相关的炎症性肠病,至今尚无法根治,其临床表现多样且病情反复复杂。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2020年“重疾新规”后,克罗恩病已被明确纳入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未提供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未满足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理赔条件的要求
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常成为理赔争议的焦点。交界性肿瘤生物学特征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具备生长、转移及复发潜能,但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未明确是否纳入保障范围。处理此类理赔时,法院通常需结合合同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原则,对是否符合重大疾病理赔条件作出判断。
确诊克罗恩病因未形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被保险公司拒赔。
克罗恩病未形成瘘管并伴有肠穿孔或肠梗阻被拒赔。
在意外险理赔纠纷中,涉及超标电动车的案件时常存在争议,主要是当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将超标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主张,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从而拒绝理赔。但交管部门“按机动车处理”并不当然等同于“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二者在法律属性、适用目的及解释规则上均存在本质差异。
陈先生意外从其居住地摔至地面并死亡。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系高坠伤,但未明确高坠伤的具体原因。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死者的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