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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拒赔,因未及时报案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2023/7/14

团体意外险拒赔,意外摔亡

投保人赵全(化名)于2018年11月16日在被告人保太旗支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一年,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事发时,在保险期内。

赵全于2019年10月8日骑电动三轮车去东井子垒院墙,在回家的路上掉沟里摔死,造成意外死亡,所在村村委会和公安局幸均证明该意外死亡事实。


团体意外险拒赔,保险公司称死因无法确定并拒赔

赵全一直一人独居生活,死亡时因投保团体意外保险单在村委会,个人没有保险单,其家人在赵全意外死亡时,并不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意外伤害死亡后,2019年12月4日,村委会发现赵全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告知赵全家属,其家属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也提供了相关证明。

但保险公司以赵全家属未提供120证明为由拖延至今,未予理赔,经多次索赔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方称,事故发生后,没有人报警,也没有进行尸检,其不能确实死亡的原因,无法履行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险拒赔,法院:赔!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赵全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而保险公司主张赵全家属作为受益人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无法确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排除意外伤害特征情形,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全家属保险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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