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患右颞海绵状血管瘤理赔遭拒
重疾险拒赔案例,患右颞海绵状血管瘤行颅内肿瘤切除术
案情回顾:2020年3月8日,原告小赵(化名)的母亲雷某(化名)通过腾讯微保网络平台投保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身保险项目。投保人一直正常交纳保费。2021年7月7日,原告因发热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颞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全身麻醉下的颅内肿瘤切除术。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是被告予以拒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重疾险拒赔案例,原告所患疾病系先天性畸形导致
原告认为,根据原告的病情及保险单、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的范围,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被告拒赔违背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面对原告的诉请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因先天性畸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条款中也约定“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本案中原告所患的重大疾病是因为先天性畸形导致的,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疾险拒赔案例,法院:免责无效
本案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免责范围。合同释义部分对于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约定按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但该条款属于由保险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并未就《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如何分类、确定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也即对“先天性畸形”属于其免责范围未尽明确的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告对原告的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赵支付保险理赔款5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