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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合理吗?

2023/7/26

医疗险拒赔案例,马女士突发脑梗致瘫痪

2018年3月21日,马女士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马女士在其处投保了乐享百万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第一年交纳保险费542元,合同约定自动续保,最近一个缴费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保险期间到2021年3月24日。

2020年11月2日,马女士突发头晕、复视随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家属赶至医院时发现其吐词不清、肢体麻木,之后转至十堰市太和医院诊断为脑梗塞,诊断为初发此病无明显既往史,并住院36天,出院后没有治愈致瘫痪。

出院诊断:脑干梗死;闭锁综合征;重症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侧下肢静脉血栓形成;高血压;贫血;肝功能异常;四肢瘫痪;言语障碍;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球麻痹。

马女士住院治疗花费共15533.21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111085.62元,马女士自付44247.59元。

马女士按合同约定就自付部分费用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申请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医疗险拒赔案例,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保险公司方查出马女士曾在2015年5月5日因病赴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肌桥……”。

2015年5月11日,再次入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高血压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肌桥……”

因此其认定马女士为带病投保,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险拒赔案例,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法院认为马女士于2018年3月20日在被告处投保,签订了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并已连续三年足额缴纳了保费,即使马女士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的合同解除权也应当在自双方合同成立起二年内行使,被告未在二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利消灭,被告不得解除合同,故,马女士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承担给付马女士保险金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马女士保险赔偿金4424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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