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泰康人寿:不属于保险责任,法院:赔!
2020年10月,周先生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泰康乐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6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一。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监测诊断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必须正在接受持续正压通气呼吸器之夜间治疗;(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持续小于85%。
2021年12月,周先生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其睡眠呼吸检测报告显示:基准血氧值96.9%,平均血氧值 93.2%,最低血氧值 74%,最高血氧值 100%,该报告诊断为: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伴重度低氧血症。后周先生按照医嘱持续呼吸器夜间治疗,并提交理赔申请,泰康人寿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为:发生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理赔。
周先生并不认可这样的理赔结果,遂委托理赔帮平台律师代理本案起诉保险公司。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合同明确要求被保险人的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小于85%”。而原告的睡眠检测报告中血氧饱和度分析明确载明平均血氧值为93.2%,明显高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85%。因此,原告并未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
法院判决要旨
原告因夜间打鼾多年前往医院就诊,经查体及无创睡眠呼吸监测,最终被诊断为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并佩呼吸器夜间治疗,择期手术,故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约定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案涉保险条款附件二第28条对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临床诊断方法进一步限定解释属于泰康人寿公司对被保险人权利的限制及对自身保险责任的免除,亦不符合医疗规律,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轻症疾病保险金18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