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5989552864

女童患1型糖尿病因未满足赔付条件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赔!

2025/2/21

基本病情

2019年4月20日,投保人袁慧通过网络在平安人寿公司为其女儿欣欣投保了“平安少儿平安福19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终身。2021年12月26日,欣欣因出现多饮、多尿、精神弱等症状,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型糖尿病。经过治疗,欣欣于2022年1月13日出院,并持续接受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2024年5月27日,袁慧代表欣欣向平安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

拒赔理由

平安人寿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保险金,理由为欣欣的病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严重的1型糖尿病”的定义。根据《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严重的1型糖尿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平安人寿公司认为,欣欣的病情并未达到上述条件,因此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慧与平安人寿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欣欣被诊断为1型糖尿病,并持续接受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这一事实有住院病案、糖尿病日志、门诊病历等证据佐证。争议焦点在于欣欣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平安人寿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指出,平安人寿公司在保险条款中额外增加的三个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切除脚趾)并不符合医学上通常的1型糖尿病定义,实质上将绝大部分1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重疾险保障范围之外,与现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相悖,也不符合普通一般人对该疾病的认知。此外,法院认为,如果欣欣被诊断为1型糖尿病后不进行合理治疗,必定会发生严重并发症,投保人投保重疾险的预期在于被确诊重疾后及时得到保险理赔款用于治病救人,等待严重病症到来后再进行理赔不符合保险投保的初衷,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还指出,平安人寿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袁慧进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回访录音仅笼统询问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是否清楚,不能作为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有效依据。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袁慧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平安人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欣欣保险金52万元。

微信图片_202208230937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