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听神经瘤因既往症被拒赔,法院判条款无效全额赔!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某投保人(下称“原告”)通过线上平台向某保险公司(下称“被告”)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涵盖一般医疗、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医疗费用,保额最高600万元,并附加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生效后30天为等待期,且“既往症”不赔付。
2023年8月,原告因“左脸电击样疼痛”就医,确诊左侧听神经良性肿瘤,接受开颅手术,总费用7.16万元,医保报销后自付1.88万元,另主张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原告申请理赔后,被告以“左脸疼痛1年属既往症”及“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既往症免责:
原告入院记录载明“左脸疼痛1年”,符合合同“既往症”定义(投保前已存在且知晓的症状),属于免责范围。
疾病类型不符:
听神经瘤未被明确列入合同“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保障范围,且手术记录未显示肿瘤引发颅内高压或神经功能损害,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
条款合法性:
合同经监管部门备案,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左脸疼痛1年”是否构成既往症
左侧听神经瘤是否属于合同定义的“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判决理由
(一)既往症认定不成立
法院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相关通报认定:
症状与疾病的区别:
原告入院时自述的“左脸疼痛”仅为主观症状,未经医学检查确诊为疾病,不构成合同定义的“既往症”。
条款不合理性:
合同将“未经医生诊断的症状”纳入既往症,缺乏客观依据,违反银保监会【2022】19号通报关于“既往症定义需客观”的要求,相关条款无效。
(二)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
医学证据采纳:
听神经瘤属于第八对脑神经病变,符合合同“起源于脑神经的非恶性肿瘤”定义;
手术记录显示“开颅肿瘤切除”,满足合同要求的治疗方式。
不利解释原则:
合同未明确排除听神经瘤,且原告病情符合常人理解的“重大疾病”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缺失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合同未对“既往症”定义中的“未经诊断症状”作显著提示或通俗解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8811.19元。
四、案例启示
既往症条款的客观性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将未经医学确诊的主观症状纳入既往症,需以客观诊断记录为依据。
重大疾病定义的明确性:
合同应清晰列举保障疾病类型,避免因定义模糊引发争议,必要时参照医学标准(如ICD编码)细化条款。
提示义务的实质履行:
线上投保流程需确保免责条款强制阅读及通俗解释,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履行义务。
本案凸显了保险条款中“既往症”与“重大疾病”定义的司法审查标准,对规范健康险产品设计及理赔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