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5989552864

患听神经瘤因既往症被拒赔,法院判条款无效全额赔!

2025/4/1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某投保人(下称“原告”)通过线上平台向某保险公司(下称“被告”)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涵盖一般医疗、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医疗费用,保额最高600万元,并附加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生效后30天为等待期,且“既往症”不赔付。

2023年8月,原告因“左脸电击样疼痛”就医,确诊左侧听神经良性肿瘤,接受开颅手术,总费用7.16万元,医保报销后自付1.88万元,另主张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原告申请理赔后,被告以“左脸疼痛1年属既往症”及“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既往症免责:

原告入院记录载明“左脸疼痛1年”,符合合同“既往症”定义(投保前已存在且知晓的症状),属于免责范围。

疾病类型不符:

听神经瘤未被明确列入合同“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保障范围,且手术记录未显示肿瘤引发颅内高压或神经功能损害,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

条款合法性:

合同经监管部门备案,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左脸疼痛1年”是否构成既往症

左侧听神经瘤是否属于合同定义的“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判决理由

(一)既往症认定不成立

法院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相关通报认定:

症状与疾病的区别:

原告入院时自述的“左脸疼痛”仅为主观症状,未经医学检查确诊为疾病,不构成合同定义的“既往症”。

条款不合理性:

合同将“未经医生诊断的症状”纳入既往症,缺乏客观依据,违反银保监会【2022】19号通报关于“既往症定义需客观”的要求,相关条款无效。

(二)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

医学证据采纳:

听神经瘤属于第八对脑神经病变,符合合同“起源于脑神经的非恶性肿瘤”定义;

手术记录显示“开颅肿瘤切除”,满足合同要求的治疗方式。

不利解释原则:

合同未明确排除听神经瘤,且原告病情符合常人理解的“重大疾病”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缺失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合同未对“既往症”定义中的“未经诊断症状”作显著提示或通俗解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8811.19元。

四、案例启示

既往症条款的客观性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将未经医学确诊的主观症状纳入既往症,需以客观诊断记录为依据。

重大疾病定义的明确性:

合同应清晰列举保障疾病类型,避免因定义模糊引发争议,必要时参照医学标准(如ICD编码)细化条款。

提示义务的实质履行:

线上投保流程需确保免责条款强制阅读及通俗解释,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履行义务。

本案凸显了保险条款中“既往症”与“重大疾病”定义的司法审查标准,对规范健康险产品设计及理赔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微信图片_202208230937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