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1型糖尿病”认定标准引争议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附加条件无效 判赔40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小李为其子明明投保平安鸿运英才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40万元,保险期间29年。合同约定"严重的1型糖尿病"需满足:持续胰岛素治疗超180日,且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等三种并发症之一。2022年10月,9岁的明明确诊1型糖尿病并发酮症酸中毒,持续胰岛素治疗超180天但未出现约定并发症。保险公司以未达合同标准拒赔,双方遂成讼。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体系
(一)合同条款效力抗辩
主张投保时已通过签字确认、电话回访等方式履行说明义务
强调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符合《保险法》第13条契约自由原则
指出酸中毒系糖尿病常见症状,不构成严重并发症
(二)医学标准抗辩
援引保险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特别定义
主张该定义符合行业通行标准
强调未出现视网膜病变等终末器官损害
(三)风险防控抗辩
认为过早赔付将引发道德风险
主张等待并发症显现符合保险精算基础
三、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一)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法院着重审查《保险法》第17条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条款设置特征:将"严重1型糖尿病"拆分为基础病症+三种并发症,实质构成责任限制条款
提示充分性缺陷:保险单未对附加条件作特别标注,回访录音仅笼统询问条款认知
说明充分性瑕疵:无证据显示对并发症选择标准进行医学解释
(二)医学标准与合同条款冲突
专业鉴定显示:1型糖尿病确诊即需终身胰岛素治疗,并发症系病情自然进展结果
条款设置悖论:若等待并发症发生,患者将错过最佳治疗期,违背保险补偿功能
普通认知偏差:社会公众对"严重"理解侧重于疾病不可逆性,而非特定器官损害
(三)不利解释原则适用
依据《保险法》第30条:
条款中"须满足下列至少1个条件"存在两种以上解释
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持续胰岛素治疗即构成严重状态
并发症要求被认定为不当减轻保险人责任
四、司法裁判要旨
免责条款识别标准:采用"实质判断法",凡限缩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均需特别提示说明
合理期待保护原则:当医学标准与合同条款冲突时,以普通投保人认知为解释基准
动态解释方法:结合医学发展重新审视疾病定义,防止条款滞后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判决书特别强调:保险公司通过附加条件将保障范围限缩至疾病终末期状态,与重疾险"及时救助"功能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保险业的要求。
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40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