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睡眠呼吸暂停因监测标准被拒赔,法院判免责无效赔15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投保人林某(保险代理人)为其配偶张某投保终身重疾险,保额50万元。合同约定“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轻症疾病,赔付保额30%(15万元),但需满足:
1. 诊断方式: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确诊;
2. 治疗要求:正在接受呼吸机夜间治疗;
3. 医学指标:呼吸暂停指数(AHI)>30且血氧饱和度平均值<85%。
2025年2月,张某确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监测显示AHI=49(超标准)、最低血氧58%(符合重度),但血氧平均值为91%(未达合同要求)。保险公司以“未使用指定仪器监测且血氧平均值不符”为由拒赔。
二、拒赔理由
1. 诊断方式不符:
? 张某仅进行普通睡眠监测,未使用合同要求的“多导睡眠监测仪”。
2. 医学指标未达标:
? 合同要求血氧饱和度平均值<85%,张某实测为91%。
3. 治疗未同步:
? 张某购买呼吸机时间为确诊后3个月,理赔时未接受呼吸机治疗。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1. 血氧平均值要求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判决理由
(一)血氧平均值要求构成隐性免责条款
法院认定:
? 条款限责性质:合同将医学通用的“最低血氧饱和度”标准替换为“平均值”,且设定严于《成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诊疗指南》(最低血氧<80%即属重度),实质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 条款无效依据:
? 未显著提示:合同仅对疾病名称加粗,未突出“平均值<85%”等关键条件;
? 未通俗说明:线上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未解释“血氧平均值”与医学标准的差异及法律后果。
(二)双重身份不免除保险公司义务
尽管投保人林某系保险代理人,但:
? 保险公司未要求其更换代理关系;
? 线上回访仅笼统询问“是否知晓责任免除”,未针对性说明争议条款。
(三)医学诊断标准优先
张某的AHI=49(远超重度标准30)、最低血氧58%(符合重度),临床诊断为重度。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保险公司不得以合同标准对抗通行医学诊断。
判决结果
1. 支付轻症保险金15万元:按保额30%赔付;
2. 豁免后续保费:自确诊日起免除保费缴纳义务;
3. 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案例启示
1. 免责条款设计边界:
?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替换医学指标(如“平均值”替代“最低值”)变相限责,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2. 提示义务的实质性审查:
? 线上投保需对争议条款强制弹窗说明,概括性回访录音不构成有效告知。
3. 代理人投保的特殊性:
? 保险代理人投保时,保险公司仍需履行提示义务,不得以“专业身份”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本案确立的“医学标准优先”原则,为健康险理赔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推动保险公司优化条款设计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