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5989552864

患睡眠呼吸暂停因监测标准被拒赔,法院判免责无效赔15万!

2025/8/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投保人林某(保险代理人)为其配偶张某投保终身重疾险,保额50万元。合同约定“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轻症疾病,赔付保额30%(15万元),但需满足:  

1. 诊断方式: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确诊;  

2. 治疗要求:正在接受呼吸机夜间治疗;  

3. 医学指标:呼吸暂停指数(AHI)>30且血氧饱和度平均值<85%。  

2025年2月,张某确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监测显示AHI=49(超标准)、最低血氧58%(符合重度),但血氧平均值为91%(未达合同要求)。保险公司以“未使用指定仪器监测且血氧平均值不符”为由拒赔。

二、拒赔理由

1. 诊断方式不符:  

  ? 张某仅进行普通睡眠监测,未使用合同要求的“多导睡眠监测仪”。  

2. 医学指标未达标:  

  ? 合同要求血氧饱和度平均值<85%,张某实测为91%。  

3. 治疗未同步:  

  ? 张某购买呼吸机时间为确诊后3个月,理赔时未接受呼吸机治疗。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1. 血氧平均值要求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判决理由

(一)血氧平均值要求构成隐性免责条款  

法院认定:  

? 条款限责性质:合同将医学通用的“最低血氧饱和度”标准替换为“平均值”,且设定严于《成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诊疗指南》(最低血氧<80%即属重度),实质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 条款无效依据:  

 ? 未显著提示:合同仅对疾病名称加粗,未突出“平均值<85%”等关键条件;  

 ? 未通俗说明:线上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未解释“血氧平均值”与医学标准的差异及法律后果。  

(二)双重身份不免除保险公司义务  

尽管投保人林某系保险代理人,但:  

? 保险公司未要求其更换代理关系;  

? 线上回访仅笼统询问“是否知晓责任免除”,未针对性说明争议条款。  

(三)医学诊断标准优先  

张某的AHI=49(远超重度标准30)、最低血氧58%(符合重度),临床诊断为重度。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保险公司不得以合同标准对抗通行医学诊断。  

判决结果

1. 支付轻症保险金15万元:按保额30%赔付;  

2. 豁免后续保费:自确诊日起免除保费缴纳义务;  

3. 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案例启示

1. 免责条款设计边界:  

  ?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替换医学指标(如“平均值”替代“最低值”)变相限责,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2. 提示义务的实质性审查:  

  ? 线上投保需对争议条款强制弹窗说明,概括性回访录音不构成有效告知。  

3. 代理人投保的特殊性:  

  ? 保险代理人投保时,保险公司仍需履行提示义务,不得以“专业身份”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本案确立的“医学标准优先”原则,为健康险理赔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推动保险公司优化条款设计合理性。

微信图片_202208230937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