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医疗险被拒赔,法院怎么判?
2025/8/15
案情描述:
2022年4月,投保人李华(化名)通过互联网为其父李明(化名)投保某保险公司"长期癌症医疗保险",保单连续续保至2024年4月。2024年3月,李明因肺肉瘤样癌在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院外特定药品费用46,260元及检验检查费25,800元。治疗结束后,李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院外购买的"开坦尼"等药品未列入保单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
类器官药敏检测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某医学实验室)完成,非保单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法院判决要点:
?格式条款无效:限定药品清单实质缩小保障范围,违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不得限制合理医疗服务"及《保险法》第19条"排除被保险人权利条款无效"的规定;
?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网络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药品清单限制"等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依《民法典》第496条相关内容,相关条款不视为合同内容;
?检测行为视同医院操作:第三方检测系医院委托完成,投保人无自主选择权,检测费用应纳入理赔范围;
?赔付金额认定:扣除不合理费用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华47,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