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铬细胞瘤属于恶性肿瘤吗?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基本案情
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3年,刘先生被诊断为嗜铬细胞瘤,这是一种肾上腺髓质的恶性肿瘤。随后刘先生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认为其患病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或重大疾病的保障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以嗜铬细胞瘤在其承保范围之外为由拒绝赔付,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主张此病种未被列入“恶性肿瘤”范畴,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刘先生不满此决定,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获得赔偿并退还已交保费。
庭审纪实
原告律师观点:
原告方律师认为,嗜铬细胞瘤属于恶性肿瘤,其符合《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恶性肿瘤定义。根据原告的病理报告和诊疗医院病案科出具的疾病代码:“C74.1肾上腺髓质恶性肿瘤,M8700/3恶性嗜铬细胞瘤”,可以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一分类》(ICD-10)中查询到该病种被归类为“C74.1肾上腺髓质恶性肿瘤,嗜铬细胞瘤-恶性M8700/3”。故原告所患嗜铬细胞瘤符合恶性肿瘤的定义,应当纳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障范围。
此外,且在所有投保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排除该病种,因此理应根据合同条款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
嗜铬细胞瘤属于内分泌腺的良性肿瘤,依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查询结果,嗜铬细胞瘤被归类为“D35.051”,即良性肿瘤,并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恶性肿瘤”范围。被告公司表示,合同条款明确指出,只有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疾病才具备理赔资格,因此无法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在审查了原告提供的病理报告、医院出具的诊断材料以及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后,认为嗜铬细胞瘤的诊断明确列为恶性肿瘤,其编码为“C74.1”,并符合《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恶性肿瘤的标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嗜铬细胞瘤应视为良性肿瘤,因此其拒赔理由不成立。
在保险合同条款方面,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对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尤其是在“恶性肿瘤”定义及其排除条款的解释方面,未向投保人说明这一点。因此,法院认定嗜铬细胞瘤作为恶性肿瘤符合合同约定,且应当纳入赔付范围。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41万元并退还确诊后缴纳的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