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五岁前就有发育问题,五岁后确诊智力障碍,保险公司拒赔——二审维获赔52万元
一、孩子确诊智力障碍,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2019年1月,小周(化名)出生仅3个月左右,家长为其投保了一系列少儿保险,其中包括少儿重疾险以及相应的保费豁免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中,包括“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为严重头部外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常,需要经过相应的智力量表检测,并且满足其他合同条件。
但其中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条件:
造成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者疾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5周岁以后。
孩子后来确实出现了智力发育障碍。
2022年,也就是小周还不到4岁时,曾因广泛性发育障碍就诊,之后检查显示发育商57.1,被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语言发育迟缓。
到了2025年,小周又因抽搐住院治疗,之后陆续被诊断为儿童孤独症、智力发育障碍等。
家长申请重疾理赔后,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很明确:
孩子相关疾病在5周岁以前就已经出现,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5周岁以后发生”这一条件。
于是,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保险责任范围,不是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上诉时提出了一个非常典型的观点:
“5周岁以后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而不是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保险本身就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并不是所有智力障碍都承担保险责任。
而且,设置“5周岁以后”这一条件,是为了区分儿童早期发育异常和后天发生的智力障碍,也有利于明确保险责任边界。
所以,在保险公司看来,这个条件本身是有效的,既然孩子在5周岁以前就已经出现相关问题,就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自然不需要赔偿。
这个理由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
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
三、法院为什么认为“5周岁以后”属于免责条款?
一审法院首先注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保险合同虽然对“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这个疾病名称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但是后面那个真正限制保险责任的条件——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发生在5周岁以后”
并没有进行同样的提示说明。
法院认为,这并不是简单地解释“什么叫智力障碍”,而是在已经确定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时间限制。
换句话说:
如果没有这个“5周岁以后”的条件,孩子符合合同约定的智力障碍标准,原则上可以进入保险责任;
但加上这个条件以后,大量5周岁以前已经出现相关疾病或者发育异常、5周岁以后才进一步确诊智力障碍的情况,就会直接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这实际上是在缩小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因此,法院认为,这个条件本质上属于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应当按照免责条款的规则进行提示说明。
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明自己已经对这一重要限制条件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四、二审法院的观点更加明确
该案到了二审,保险公司再次强调:
这只是疾病定义的一部分,不属于免责条款。
但二审法院最终仍然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
法院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保险合同中那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本身已经属于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
但保险公司又进一步增加了一个条件:
造成智力低常的疾病或者严重头部外伤,必须发生在5周岁以后。
二审法院认为,这个条件明显限缩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而且,从家长在孩子仅3个月大时就购买保险这一情况来看,投保目的显然是希望给孩子提供健康保障。
普通投保人很难预想到:
自己购买的少儿重疾险虽然保障“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但还必须满足“导致智力障碍的疾病在5周岁以后发生”这一隐藏条件。
因此,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已经超出了一般投保人对该重疾保障范围的合理理解,也超出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更重要的是:
保险公司没有对这一限制性条件进行加粗、加黑等明确提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释义性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五岁前就诊,不等于五岁前已经确定“导致智力障碍的疾病”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地方。
保险公司认为,孩子2022年就已经因为广泛性发育障碍、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等问题就诊,因此可以证明相关疾病发生在5周岁以前。
但家长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
孩子5周岁之前虽然有过相关检查和就诊记录,但当时并不能直接证明,5周岁之前的疾病就是导致后来智力障碍的唯一原因。
而且,孩子5周岁以后又经历了抽搐、住院以及进一步的医学检查,之后才陆续形成更加明确的诊断。
因此,单纯拿出孩子5岁前曾经就诊,并不能当然证明:
“造成孩子智力障碍的疾病,一定发生在5周岁以前。”
这也是保险理赔纠纷中非常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保险公司如果想依据某一个免责或者限制性条件拒赔,并不是简单把既往病历拿出来就可以,而是需要证明拒赔所依据的事实与合同条款之间能够对应起来。
六、最终判决:52万元赔偿+保费豁免
最终,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保险人成功获赔保险金52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并不是“5周岁”这个数字本身。
而是保险公司经常会把一些直接影响最终能不能赔的条件,放在疾病定义或者释义里面。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看到“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几个字,通常会认为只要孩子最终符合合同约定的智力障碍标准,就应该进入保险责任。
但保险公司可能会进一步设置:
发生年龄、持续时间、检测方式、医院级别、医生职称等各种附加条件。
这些条件究竟只是对疾病进行合理定义,还是实际上已经缩小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能只看保险公司怎么称呼它,而要看它实际产生了什么法律效果。
所以,遇到类似拒赔时,不要只问一句:
“我的疾病是不是合同里写的?”
更应该进一步看:
“保险公司拒赔所依据的那个条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条款?投保时有没有向我明确提示和说明?”
这往往才是决定一份拒赔通知书能不能站得住脚的关键。
